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 
 

教育部 90 電創 184016 號文
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核定

  1. 規範目的
   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  2. 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   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,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
    1.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    2.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    3.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    4.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  3. 尊重智慧財產權
   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
   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    1.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    2.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    3.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    4.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    5.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    6.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  4.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   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    1.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    2.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    3.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    4.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    5.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    6.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    7.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    8.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    9.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  5. 網路之管理
   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    1.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    2. 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    3.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    4. 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處置。
    5.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     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  6.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   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    1.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    2.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    3.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    4.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  7. 違反之效果
   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    1.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    2. 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
   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   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  8. 處理原則及程序
   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。
   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   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   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。
 
   
  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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